Ambient air puality standard
GB3095-1996
(代替GB3095-82)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
1996-10-01实施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3、定义
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一类区执行**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 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浓度单位
**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
0.020.050.15
0.060.150.50
0.100.250.70
毫克/立方米(标准状态)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日平均
0.080.12
0.200.30
0.300.5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0.040.05
0.100.15
0.150.25
氮氧化物NOx
0.050.100.15
0.100.150.30
二氧化氮NO2
0.040.080.12
0.080.120.24
一氧化碳CO
日平均1小时平均
4.0010.00
6.0020.00
臭氧O3
1小时平均
0.12
0.16
0.20
铅Pb
季平均年平均
1.501.00
微克/立方米(标准状态)
苯并[a]芘B[a]P
日平均
0.01
氟化物F
7①20①
月平均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1.2②
3.0③2.0③
微克/(平方分米.日)
注:
①适用于城市地区;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
6.1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6.2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
来源
二氧化硫
GB/T 15262-94GB 8970-88
总悬浮颗粒物
GB/T15432-95
可吸入颗粒物
GB 6921-86
氮氧化物(以NO2计)
GB/T15436-95
二氧化氮
GB/T15435-95
臭 氧
GB/T 15437-95GB/T 15438-95
一氧化碳
GB 9801-88
苯并[a]芘
GB 9871-88GB/T 15439-95
铅
GB/T15264-94
氟化物(以F计)
GB/T 15434-95GB/T 15433-95
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
表3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8 标准的实施
8.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的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8.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8.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的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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